AQ XXXX—20XXAQ XXXX—20XXICS 13.300G09備案號AQ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 XXXX—20XX氨氣安全規程Safety rules of ammonia(征求意見稿)(2011年5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前 言本標準編依據GB/T 1.1。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師立晨、氨氣安全規程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氨氣在生產、充裝、使用、貯存、運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氨氣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等單位。本標準所指氨氣系液氨或氣態氨。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536 液體無水氨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72 冷庫設計規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程AQ 3013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 900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JT 617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8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則JT 230 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SH 3090 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TSG D0001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RF001 氣瓶附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7001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ZF001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 一般要求3.1 凡氨氣生產、使用、充裝、貯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 新建、改建、擴建的氨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的建設項目,應遵守國家相關行政許可制度氨氣檢測儀檢修規程,未經批準不應建設。3.3 生產、使用、貯存氨氣的工業企業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工業區布局的要求。廠址選擇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和安全條件論證,同時滿足防災、安全、環境保護及衛生防護的要求。3.4 新建、改建、擴建的氨氣生產企業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滿足SH 3090中的有關規定3.5 生產、使用、貯存氨氣的廠房、庫房建(構)筑物應符合GB 50016中的有關規定。3.6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單位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經過專業
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3.7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車間(部門)負責人(含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工藝過程和設備性能,并具備氨氣事故處置能力。3.8 生產、使用氨氣的車間(作業場所)及貯氨場所應按GB 50493的有關規定設置氨氣泄漏檢測報警儀。作業場所和貯氨場所中氨氣濃度應符合GBZ 2.1中的有關規定。3.9 用氨設備(容器、反應罐、塔器等)設計制造,應符合TSG R0004的有關規定。液氨、氨氣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和維修改造,應符合TSG D0001的有關規定。3.10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使用、維護和檢查應滿足GB 50058和AQ 3009中有關的要求。3.11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單位的建(構)筑物、設施、裝置,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GB 50057和有關規定。3.12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單位的吊裝、動火、動土、斷路、高處、設備檢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間作業應符合有關規定。3.13 使用液氨鋼瓶應執行TSG RF001和有關安全規定。
3.14 使用液氨鐵路罐車應執行鐵路罐車的有關安全規定。3.15 使用液氨汽車罐車應執行汽車罐車的有關安全有關規定。3.16 氨氣貯罐按壓力容器加強管理,并按TSG R0004和TSG R7001中規定的定期檢驗。3.17 氨氣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單位應按AQ/T 9006和AQ 3013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達到有關定級的要求。4 生產安全4.1 液氨產品應符合GB 536的規定。4.2 合成塔、壓縮機、氨儲存系統的運行基本控制參數應包括溫度、壓力、液位、物料流量及比例等。4.3 合成氨裝置應設置以下安全控制設施或措施:a)溫度、壓力報警和聯鎖;b)物料比例控制和聯鎖;c)壓縮機的溫度、入口分離器液位、壓力報警聯鎖;d)緊急冷卻系統;e)緊急切斷系統;f)安全泄放系統;g)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4.4 合成氨裝置宜將溫度、壓力與物料流量、冷卻系統形成聯鎖關系;宜將壓縮機溫度、壓力、入口分離器液位與供電系統形成聯鎖關系;宜設置合成氨全系統緊急停車設施。4.5 氫氮壓縮機一段入口應設置壓力低限聲光報警。4.6 氨冷卻器或閃蒸槽、液氨儲槽應設置液位高低報警及聯鎖冰機停車設施。
4.7 液氨蒸發器、液氨儲槽應設置壓力高限報警設施。4.8 壓縮機潤滑油系統應設置油壓低限報警、聯鎖裝置。4.9 合成系統的氨分離器應設置高低限液位報警裝置。4.10 氨冷器、氣氨總管、循環機出口、液氨貯槽等部位,必須依據TSG ZF001的有關要求設置安全閥并定期校驗,安全閥出口導氣管出口嚴禁放入室內,應引至回收系統。4.11 合成塔出口的溫度在200℃以上的高壓管道及管件、緊固件,必須選用耐高溫防氫脆材質,嚴禁用一般材料代用。4.12 冰機進出口必須設置液氨分離器,必須注意冰機進出口溫度、有否結霜,防止液氨帶入冰機,發生液擊事故。5 充裝安全5.
1 液氨氣瓶的充裝安全5.1.1 液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TSG R4001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液氨氣瓶充裝工作。5.1.2 液氨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自有產權并且已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5.1.3 液氨氣瓶充裝人員應熟悉液氨特性(毒、燃及腐蝕性)、安全防護措施及其與氣瓶材料(包括瓶體及瓶閥等附件) 相容性。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確認檢查內容至少包括:a)是否本單位的自有氣瓶;b)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壓力,應進行定性鑒別;c)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d)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e)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5.1.4 氣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充裝:a)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b)顏色標記不符合GB 7144 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液氨氣瓶瓶色為淡黃、字樣為液氨,字色為黑色),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c)使用年限超過規定的;d)超過檢驗期限的;e)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f)經過改裝的;g)瓶閥和螺塞(絲堵)上緊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h)瓶體溫度超過40℃。
5.1.5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氣前應將閥門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6.1.6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5.1.6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查后首次充氣的氣瓶,充氣前應按規定先置換瓶內的空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5.1.7 經充裝前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 的氣瓶應與合格氣瓶隔離存放,并做出明顯標記,以防與檢查合格的氣瓶混淆。5.1.8 充裝車間應配備與其充裝接頭數量相等的計量衡器。復檢與充裝的計量衡器應分開使用。5.1.9 充裝計量衡器應保持準確,其重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氣瓶實際質量(包括氣瓶質量和充液質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校驗,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檢查校零。衡器應設置氣瓶超裝報警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聯鎖裝置。5.1.10 液氨氣瓶的充裝系數為0.53kg/L,不應超裝。5.1.11 充裝后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時應妥善處理。檢查內容應包括:a)充裝后的氣瓶應復檢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應超過允許充裝量的1%。復稱時應換人換衡器;b)瓶閥及其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c)瓶體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漏等嚴重缺陷;d)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跡象。
5.1.12 經充裝后檢查合格的液氨瓶,應按規定在氣瓶上粘貼符合GB 16804 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5.1.13充裝前檢查記錄、充裝記錄、充裝后檢查記錄應完整, 內容至少應包括: 充裝日期、氣瓶編號、室溫、氣瓶標記容積、質量、充氣后總質量、有無發現異常情況充裝者和檢驗者姓名或代號。充裝單位應負責妥善保存氣瓶充裝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兩年。5.2 液氨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充裝安全5.2.1新制造或者檢修后首次充裝前的液氨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必須對罐內氣體進行處理和分析,采用充氮氣
置換處理時氨氣檢測儀檢修規程,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于3%;采用抽真空處理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并且處理單位必須出具證明文件。5.2.2 充裝前應充裝單位應嚴格查驗運輸車輛、罐體、人員的相關資質。5.2.3 液氨充裝現場應設置噴淋裝置,安裝在線計量裝置,充裝管前第一道閥門應設置緊急切斷閥。罐車充裝應當具備緊急切斷功能和充裝系統緊急停車功能,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停止充裝和系統緊急停車,緊急切斷應能在充裝操作點5米以內或在控制室內啟動。5.2.4 液氨罐車應配備靜電接地設施,罐車的罐體、車體應與注液管系統以及棧臺鋼架等電位連接,靜電接地報警裝置應完好。5.2.5 應配備罐車充裝過程中防止車輛發生滑動的有效措施。5.2.6 充裝單位必須配有專業技術人員對罐車及罐體情況檢查。液氨罐車有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得充裝:a)新罐車無合格證和置換證明;b)超過技術檢驗期限(包括車輛行駛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d)罐體溫度超過40℃;e)罐車內氣體含氧量超過3%的;f)未判明罐內殘留介質的;g)其他有安全隱患的情況。5.2.7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2.8 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鐵路罐車押運人員和汽車駕駛員及押運人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啟動或移動車輛。5.2.9 液氨罐車充裝宜使用金屬萬向管道充裝系統,禁止使用軟管充裝。5.2.10 液氨罐車在充裝前應保證正壓,須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壓,防止罐車內進入空氣。5.2.11 液氨罐車充裝壓力不應超過1.6MPa。5.2.12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充裝前應采用汽車衡或鐵路軌道衡核驗罐車的質量,充裝后的罐車應再次稱重。罐車的允裝量,不得超過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嚴禁超裝。5.2.13 充裝量復查合格后,使各閥門恢復關閉位置。確認連接管內氨氣已排出,方可卸下連接管。5.2.14 經檢查確認罐車各閥門、管道、附件等無泄漏、無損傷,應將各閥加裝盲板或鉛封。5.2.15充裝后按規定填報運輸路單及充裝記錄,并妥善保存,充裝記錄內容至少包括:罐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充裝物質、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5.2.16 罐車到達用戶單位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 罐車不得兼做貯罐、氣化器使用,也不得直接向氣瓶充裝。
5.2.17 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必要時,可用氮氣等惰性氣體升壓卸液。5.2.18 汽車罐車駕駛員、鐵路罐車調車員必須親自確認卸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 方可移動車體。6 使用安全6.1 瓶裝液氨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合格液氨。6.2 液氨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6.3 公稱容積為100L及以下的液氨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并有防傾倒措施;公稱容積為400L及以上的
液氨氣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液氨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或明火,嚴禁用任何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應防止曝曬。6.4 瓶內氨氣不得用盡,應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液氨。6.5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液氨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逆閥、緩沖罐等。6.6 采用氨作為制冷劑的制冷系統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應按GB 50072的有關規定執行。6.7 氨制冷機房應設置氨氣濃度報警裝置,當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自動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自動開啟制冷機房事故排風機。6.8 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機,在控制室排風機控制柜上和制冷機房門外墻上應安裝人工啟停控制按鈕。6.9 事故排風機應按二級負荷供電氧氣報警器,當制冷系統因故障被切除供電電源停止運行時,應保證排風機的可靠供電。事故排風機的過載保護作用于信號報警而不直接停風機。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應備用電源。6.10 人員較多房間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7 貯存安全7.1液氨貯罐的貯存安全7.1.1 液氨貯罐中液氨充裝量不應大于容器容器的85%。7.1.2 液氨貯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靜電導除設施,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根據工藝條件,設置上、下限位遠傳報警裝置;液氨貯罐進出口管道應設遠程自動切斷閥。
7.1.3 超過100m3的液氨貯罐應設雙安全閥,其中一只出口切斷閥為緊急切斷閥。7.1.4 液氨貯罐基礎應穩固,防止因基礎下沉引起管道應力破損。7.1.5 室外的液氨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備用事故氨罐、氣氨回收、水噴淋等設施。7.1.6 室內的液氨貯罐應設置防爆的事故排風機并與氨氣濃度報警裝置形成聯鎖。7.2液氨鋼瓶的貯存安全7.2.1 液氨鋼瓶應置于專用倉庫貯存, 倉庫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7.2.2 液氨氣瓶應當整齊放置,立放時應妥善固定,采取防止氣瓶傾倒的措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采用防止滾動措施,無縫氣瓶的堆放層數不得超過5層,400L及以上的焊接氣瓶不得超過2層,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7.2.3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盛裝與液氨不相容氣體的氣瓶,尤其是氧氣瓶,不得同庫貯存。7.2.4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庫內溫度應保持在40 ℃以下。8 運輸安全8.1 液氨氣瓶的運輸安全8.1.1 液氨氣瓶運輸企業或單位應按照JT 617的要求承運、運輸液氨。液氨氣瓶運輸從業人員應按照JT 618 的要求進行汽車運輸、裝卸等作業。
8.1.2 液氨氣瓶運輸車輛應按GB 13392 的要求配置車輛標志,并按規定使用。8.1.3 氣瓶裝卸、搬運時,必須帶好瓶帽、防震圈,嚴禁撞擊。8.1.4 公稱容積為100L以下的氣瓶裝卸時,應用橡膠襯墊,用手推車搬運時氨氣檢測儀檢修規程,應加以固定。8.1.5 公稱容積為100L及以上的氣瓶裝卸時,應采用起重機械,起重量應大于重瓶質量的一倍以上。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采用天車時,應在氣瓶兩端防護圈上掛鉤,不得在瓶閥及瓶帽上掛鉤。8.1.6 裝車時應旋緊瓶帽,妥善固定瓶體,防止氣瓶
滾動,保證裝載平衡。8.1.7 危險化學品車輛裝載液氨氣瓶時應滿足有關配裝要求,凡與液氨性質相抵觸的瓶裝氣體或物品, 不得與液氨瓶混裝在同一車箱內運送。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8.1.8 公稱容積100L及以上的氣瓶裝運只允許單層放置,公稱容積100L以下的氣瓶堆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8.1.9 不應用自卸車、掛車、畜力車運輸液氨氣瓶。8.2 液氨汽車罐車和液氨鐵路罐車的運輸安全8.2.1 運輸企業企業或單位以及運輸從業人員應滿足8.1.1條規定。車輛標志應滿足8.1.2條規定。運輸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并配備符合JT 230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8.2.2 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液氨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8.2.3 押運人員必須隨車押運, 要隨時注意駕駛員的精力, 幫助觀察行人和過往車輛的動態。必要時, 選擇適當地點停車使駕駛員稍作休息。8.2.4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門洞以及橫跨道路上空的電線、鋼絲繩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8.2.5 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密集的地方。
8.2.6 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其附近不得有明火,且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口聚集地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8.2.7 運輸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鐵塔、高壓線、高層建筑以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8.2.8 車輛發生故障或液氨發生泄漏等情況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進行維修或實施堵漏。如故障或泄漏程度危及安全時,在進行應急處理的同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8.2.9 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9 應急救援9.1 氨氣生產、貯存、使用單位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范圍(500m)內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 9.2 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等氨氣作業場所,都應配備防護用品(見表1)。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定期更換。防護用品放置位置應便于作業人員使用。表1 常備防護用品表名稱種類常用數量備用數量過濾式防毒面具防毒面具與作業人數相同2套呼吸器正壓式空(氧)氣呼吸器與緊急作業人數相同1套防護服防靜電與作業人數相同適量防護手套防護靴橡膠或乙烯類聚合物材料與作業人數相同適量9.3 液氨場所應設洗眼器、淋洗器voc氣體檢測儀,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
9.4 若吸入氨氣,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立即就醫。9.5 氨氣生產單位應設置氣體防護站,其裝備配置應滿足有關規定。9.6 氨氣生產、貯存、運輸、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預案的編制應符合AQ/T 9002和有關標準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到實用與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人員培訓、演練和適時修訂。9.7 接觸氨氣的從業人員應熟練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術知識及消防、氣體防護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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